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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7.18架橋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中幾點值得討論的地方(圖文)
相信大家看過漢中7.18架橋機坍塌事故的調查報告后都會有種說不出的感覺,
首先在事故定性上存在疑問?
該起事故到底是特種設備事故還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到底是特種設備事故還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 備安全法》其中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專門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特種設備法中專門明確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最主要的原因是特種設備涉及非常強的專業性,由其調查更加合理。
實際上鐵路事故、飛機事故等都是由專門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而不是由安監部門(現在的應急管理部門)來調查的,恐怕考慮的也是專業性的問題。
而根據事故報告中的描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架橋機左前支腿鋼筒支撐銷軸安裝不當,在架橋機運行中逐漸退出脫落,導致架橋機在負重狀態下突然失穩傾覆解體”,即由于架橋機本身的缺陷(不管是制造質量的問題還是安裝的問題)導致了最終的事故,因此本起事故應該定性為“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的調查應該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而不應該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
因此,我個人認為這起事故的定性上就存在問題,如果大家認可我的觀點,那么調查程序上的問題就更大了。這起事故本應該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牽頭來調查處理。
二、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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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架橋機左前支腿鋼筒支撐銷軸安裝不當,在架橋機運行中逐漸退出脫落”這里的“銷軸安裝不當”是什么含義?是銷軸型號不對還是銷軸上沒有安裝“開口銷”?是產品制造質量的問題呢?還是安裝的問題?調查組根據什么確定在監督檢驗時支撐銷軸就存在安裝不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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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一條直接原因是未按《架橋機安全規程》(GB-26469-2011)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調查組安全評估得出的結論是該架橋機已不具備基本的安全技術條件,我不知道這個評估結論是調查組專家得出的結論還是找第三方的技術機構得出的結論。按照常識專門的技術機構估計是不會出具這樣的結論的,畢竟架橋機已經傾覆解體了再進行評估還科學嗎?許多部件的受力估計到超過其極限了!再退一步講《架橋機安全規程》中對使用狀態安全評估規定的還是比較籠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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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檢中心未遵守《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TSG7016-2016)規定對架橋機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未對資料和實物審查確認,未發現該架橋機資料造假、資料與實物不符的重大問題;未發現中北公司 SG-3 標項目部和張坤冒用“民權中泉路橋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組織不具備安裝作業資格的人員安裝架橋機的違法行為;等等...
這里絕對沒有為檢驗人員開脫責任的意思,資料造假的責任真的不應該是檢驗人員的責任,如果被檢單位就按照目前設備的狀況制作一套假資料還真是不容易發現。資料的真實性肯定是由提供資料的單位負責,這應該是一個常識吧!